(2017)陕0113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邱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财保88号申请人:陈某,男,汉族,1987年8月6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现居住地址:西安市雁塔区。被申请人(债务人):邱某某,男,汉族,1979年8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被申请人(共同债务人):王某某,系被申请人邱某某之妻,女,汉族。被申请人(保证人):桑某,男。申请人陈某述称,被申请人邱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23日,被申请人(债务人)邱某某从申请人陈某处借款人民币2500000元整,并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借条,同时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在被申请人邱某某收到上述借款之后,刚开始被申请人邱某某还向申请人陈某陆续支付部分利息,但是自2016年10月被申请人邱某某没有支付任何利息,也未偿还任何本金,经申请人多次催要,2017年3月6日,被申请人(保证人)桑某向申请人出具保证,自愿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担保责任为连带保证担保。随后申请人多次向各被申请人要求还款,但都被明确拒绝。在申请人向上述各被申请人多次要求还款主张权利,至今上述各被申请人却未归还任何本金,因情况紧急,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和另行抵押房产,导致判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等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桑某名下的评估值约114万元的两套房屋采取查封、扣押的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桑某房产位于金泰假日花城三期X号楼X室住房一套,合同登记号为Y09035624,预售证号为2009068,房屋面积为47平方米,房屋价值人民币40万元;金泰假日花城三期X号楼X室住房一套,合同登记号为Y09036809,预售证号为2009068,房屋面积为87平方米,房屋价值人民币74万元。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2500000元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桑某名下的位于金泰假日花城三期X号楼X室(合同登记号为Y09035624,预售证号为2009068,房屋面积为47平方米)、金泰假日花城三期X号楼X室(合同登记号为Y09036809,预售证号为2009068,房屋面积为87平方米)两套房屋予以查封。以上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殷 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镇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