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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忠福与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福,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2616号原告:刘忠福,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负责人:周振兴,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碧野,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王春,内蒙古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福诉被告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福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忠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福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1.25元,由原告刘忠福承担。审判员  敖特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嘎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