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留小媚、周丽燕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留小媚,周丽燕,贾高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322号申请执行人留小媚,女,1948年1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周丽燕,女,1956年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贾高毅,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留小媚与被执行人周丽燕、贾高毅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高毅、周丽燕系母子关系,贾高毅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街道塔山路80号301室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分期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上述查封财产。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3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