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6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与尹俊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尹俊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26民初422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安新北路**号。负责人庞善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珂,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叠彩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饶桂银,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该公司员工。被告尹俊杰,男,198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尹俊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书记员廖罗毅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华珂、饶桂银以及被告尹俊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诉称,2016年3月23日,尹俊杰驾驶桂C×××××号小型轿车行驶中车头右侧与钟新弟驾驶的淮海牌电动三轮车车头右侧碰撞,造成钟新弟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6年4月25日,桂林市公安交警七星大队作出桂公交认字(2016)第0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俊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确定尹俊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原告与钟新弟达成调解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先由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钟新弟82948.8元并已经赔偿完毕。由于被告属于醉酒驾驶,原告可以向被告进行追偿。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归还原告垫付的保险款82948.8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拟证明原告具备主体资格;2、(2016)桂0311民初388号民事调解书;3、交通银行电子回单,拟证明原告已经将垫付保险款82948.8元汇入钟新弟账户。被告尹俊杰辩称,被告对该笔款没有异议,对该笔款的数额也没有异议,但是现在没有钱,给不了原告。被告尹俊杰对其答辩事实没有提交任何证据。经过开庭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被告尹俊杰无异议,因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6年3月23日,尹俊杰驾驶桂C×××××号小型轿车行驶中车头右侧与钟新弟驾驶的淮海牌电动三轮车车头右侧碰撞,造成钟新弟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6年4月25日,桂林市公安交警七星大队作出桂公交认字(2016)第0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俊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确定尹俊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原告与钟新弟达成调解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先由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钟新弟82948.8元并已经赔偿完毕。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原告向被告主张追偿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俊杰归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82948.8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874元,减半收取937元,由被告尹俊杰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874元[开户名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行银行桂林高新支行,帐号:20×××16]。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廖罗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