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5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郭理达与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理达,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571号之一原告郭理达,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伟,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理达与被告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理达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理达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理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理达负担。审 判 长 杨晓红人民陪审员 谢行林人民陪审员 孔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