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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5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郭理达与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理达,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571号之一原告郭理达,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伟,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理达与被告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理达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理达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理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理达负担。审 判 长  杨晓红人民陪审员  谢行林人民陪审员  孔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