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洪某某、史某某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史某某,吴2,李某某,颜某某,钱2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刑初64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某,男,1986年7月5日生,汉族,住本市浦东新区。辩护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史某某,男,197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本市杨浦区。被告人吴2,男,1993年6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暂住本市普陀区。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本市徐汇区。被告人颜某某,绰号“Oscar”,男,1990年8月23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本市虹口区东余杭路***号,暂住本市杨浦区控江路***弄***号***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钱2,绰号“Mark”,男,1989年6月17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中专文化,无业,住本市黄浦区宁波路***弄***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7]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某、史某某、吴2、李某某、颜某某、钱2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某及其辩护人陶国南、被告人史某某、吴2、李某某、颜某某、钱2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被告人洪某某、史某某与陈某(另案处理)租借本市普陀区礼泉路XXX弄XXX号XXX室,开设“德州扑克”形式的赌场,并从每局赢家处按比例抽头牟利。被告人洪某某、史某某负责招募参赌人员并从中抽头,陈某负责赌场经营管理;并雇用被告人颜某某、李某某、钱2在赌场内负责发牌,被告人吴2负责管理账目、兑换筹码;另雇用多人为赌场提供服务。2016年12月9日21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抓获上述被告人,并抓获多名参赌人员,查获作案用的赌资、赌具等。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史某某、吴2、李某某、颜某某、钱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吴某1、窦某某、唐某某、何某某、朱某、刘某某、钱1、高某某、曹某、姜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聊天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史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被告人吴2、李某某、颜某某、钱2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洪某某、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吴2、李某某、颜某某、钱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本案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史某某、吴2、李某某、颜某某、钱2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钱2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被告人洪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各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二、被告人史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三、被告人吴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四、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五、被告人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被告人颜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六、被告人钱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被告人钱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七、赌资、赌博用具等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谭佳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惠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