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孔吉顺与林明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吉顺,林明泉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1361号原告:孔吉顺,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林明泉,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吉顺与被告林明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孔吉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林明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吉顺撤回对林明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孔吉顺负担。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丽玲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