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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孔吉顺与林明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吉顺,林明泉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1361号原告:孔吉顺,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林明泉,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吉顺与被告林明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孔吉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林明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吉顺撤回对林明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孔吉顺负担。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丽玲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