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民初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贾建平与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建平,李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4民初第906号原告贾建平,男,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李进,男,汉族,1970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原告贾建平诉被告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建平诉称,被告李进于2013年10月9日向我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二年,利息50000元,在2016年10月17日我找被告还款,被告李进重新给我出具了150000元的借条,并约定在2016年10月底还我80000元,其余的在2016年底还清。此约定到期后,我多次找被告李进,其一直以各种理由不还。因此,诉请判令:被告李进立即归还我借款150000元,并给付逾期后的资金占用利息。为了支持自己的诉求,原告贾建平向本院提供了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及被告书写的借条2份,拟证明其诉求的合法性。被告李进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9日,被告李进因搞工程资金周转困难,通过其兄弟李勇向原告贾建平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二年,利息50000元,出具了书面借条,被告李进的兄弟李勇作为此借款的担保人。在2016年10月17日原告贾建平找被告李进还款,双方算账,被告李进重新给原告贾建平出具了150000元的书面借条,并在借条上承诺在2016年10月底还原告贾建平80000元,其余的在2016年底还清。此约定到期后,原告贾建平多次找被告李进还款无果,现原告贾建平起诉来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贾建平与被告李进均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原告贾建平鉴于与被告李进之兄弟李勇是朋友,在被告李进因搞工程资金周转困难的时候,借款给被告100000元,后在找被告李进还款时,被告李进把借款利息算上,重新出具了150000元的借条,并承诺还款期限,双方这一民事行为合理合法,其约定未超出国家法律规定,被告李进理应按约定归还借款。为了结纠纷,维护正当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贾建平借款150000元,并从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李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思源审 判 员 唐能文人民陪审员 苏翠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东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