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1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应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应灿,徐娟生,胡应亮,吴运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188-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32542889-X。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应灿,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徐娟生,女,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系胡应灿妻子。被执行人:胡应亮,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吴运留,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系胡应亮妻子。本院在执行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应灿、徐娟生、胡应亮、吴运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对被执行人胡应亮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区莲花路558号合肥百乐门名品广场11幢办707室、708室房地产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之后,本院依法对该房产进行了变卖,由任红、藕文以第三次拍卖流拍价(变卖保留价)182.387万元购买,经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应亮协商,同意买受人少交12万元(该款系胡应亮收取的上述房屋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的房租),实际交纳170.387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胡应亮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区莲花路558号合肥百乐门名品广场11幢办707室【房地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土地证号:合国用(2013)第经济07203号】、7**室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土地证号:合国用(2013)第经济072**号】归买受人任红、藕文所有,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任红、藕文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任红(身份证号)、藕文(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