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财保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姜海霞、宋联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霞,宋联军,彭志强,刘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财保26号之一申请人:姜海霞,女,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被申请人:宋联军,男,汉族,住威海环翠区。被申请人:彭志强,男,汉族,住威海市。被申请人:刘恩华,女,汉族,住威海市。根据申请人姜海霞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鲁1092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了被申请人刘恩华名下鲁A×××××号车辆。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恩华名下鲁K×××××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