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4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郭灿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郭灿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4民初10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北二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895628893K。负责人:王安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斌,男,汉族,1963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的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培秀,男,汉族,1962年1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的员工。被告:郭灿源,男,汉族,1990年9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被告郭灿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伍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泽秀书 记 员 涂 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