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牟永均与陈祥聪、张汉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永均,陈祥聪,张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牟永均,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陈祥聪,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张汉莲,女,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筠连民初字第85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牟永均与被执行人陈祥聪、张汉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案号(2016)川1527执251号]。执行过程中,经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俊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