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7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赵长顺与段长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顺,段长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211号原告:赵长顺,住蓟州区。被告:段长路,住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顺诉被告段长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长顺撤诉。诉讼费用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