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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02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龙庆讯与本溪市精诚网络宽带维护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庆讯,本溪市精诚网络宽带维护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02民初280号原告:龙庆讯,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被告:本溪市精诚网络宽带维护部,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经营者:韩宝昌,其他信息不详。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法定代表人:吴天龙,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龙庆讯诉被告本溪市精诚网络宽带维护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龙庆讯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庆讯撤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原告缓交),免于收取。审 判 长  程尔宁人民陪审员  徐桂丽人民陪审员  李继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