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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何少波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少波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30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少波,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少波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黄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少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5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何少波等人与被害人欧某1等人因债务纠纷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星槎旧围路5号发生争吵。后何少波等人拿出长刀等工具对欧某1停放在旧围路西侧上力一路路边的粤X×××××号牌小汽车进行打砸,将该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右后车胎等部位毁坏。事后何少波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理。经鉴定,粤X×××××号牌小汽车的前后挡风玻璃等更换价格、玻璃胶等修复价格以及工时费共计人民币1053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何少波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害人欧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移交涉案物品清单、处理物品清单;贤安汽车维修部报价表、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警情详细信息表;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汽车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何少波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少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少波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少波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少波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何少波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何少波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少波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宇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