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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自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自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1788号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镇复兴路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朝阳,该行员工。被告李自鹤,男,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与被告李自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自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自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伟平人民陪审员  聂合阳人民陪审员  周光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 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