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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行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进英与正阳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英,正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7行初138号原告张进英,女,194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东征,县长。原告张进英诉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余新春审判员  朵继红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昳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