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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抗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国敏承包经营户、李加余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国敏承包经营户,李加余承包经营户,长丰县义井乡徐巷社区居民委员会,长丰县义井乡人民政府,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抗4号抗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张国敏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张国敏,女,汉族,1955年3月2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李加余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李加余,男,汉族,1960年4月1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长丰县义井乡徐巷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义井乡徐巷村。负责人:李传香,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被申诉人(一审被告):长丰县义井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义井乡街道。法定代表人:王永,该乡政府乡长。申诉人张国敏承包经营户因与被申诉人李加余承包经营户、长丰县义井乡徐巷社区居民委员会、长丰县义井乡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第415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合检民(行)监[2017]34010000020号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轩银珍审判员  王亚明审判员  李 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思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