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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执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嘉兴市金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绍兴艺舜木业研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市金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绍兴艺舜木业研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2328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金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建材陶瓷市场F5幢101-110。法定代表人:梁明根。被执行人:绍兴艺舜木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060568407T。法定代表人:赵军芳。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金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浙0604民初5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绍兴艺舜木业研发有限公司在(2017)浙0604执232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绍兴艺舜木业研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7410.53元(含执行费2375.53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振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