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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淑平申请单宝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宝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173号之一申请执行:刘淑平,女,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桥西街3委1组60号。被执行人:单宝有,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刘淑平与单宝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单宝有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淑平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刘淑平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单宝有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