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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初3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陈德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陈德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30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住所地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路东兴花苑1号。主要负责人:李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芬,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招,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陈德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535元,减半收取计3267.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负担。审判员  钟思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蕊珠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