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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化英与吴金峰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化英,吴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陈化英,女,193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吴金峰,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案在执行陈化英与被执行人吴金峰赡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金峰已经给付执行人陈化英赡养费7000元,申请执行人陈化英自愿放弃余下的款项,并同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民初45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仝传伟审 判 员  王永成人民陪审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婉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