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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7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甫欣与李忠余、薛孝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甫欣,李忠余,薛孝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7375号原告:蔡甫欣,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李忠余,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薛孝余,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甫欣与被告李忠余、薛孝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甫欣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甫欣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德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林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