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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华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华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南通华瑞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史建华,李洪侠,谢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18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0000743481693J。法定代表人虞阿五。被执行人海安华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江海西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20621581060115G。法定代表人李洪侠。被执行人南通华瑞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园庄村四组30号,组织机构代码:91320621790856590T。法定代表人史建华。被执行人史建华,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被执行人李洪侠,女,1982年2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被执行人谢晓丽,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申请执行人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安华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南通华瑞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史建华、李洪侠、谢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168791.08元及利息,缴纳诉讼费2031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09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赵建军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史建华名下的位于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北大街文化街区1幢109、111、112室房产已由海安县人民法院处置完毕,除抵押外无多余款项进行分配;李洪侠名下位于海安县的两套房产因抵押他人,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1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亚伟审判员  戴张奎审判员  洪震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