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5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胡惠玉、曹建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惠玉,曹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5058号申请执行人:胡惠玉,女,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委托代理人:陈文泽,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通建,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建飞,女,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胡惠玉与被执行人曹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9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98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远不足清偿,查询到的车辆已注销。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