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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其君与仉连道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其君,仉连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733号申请执行人:王其君,男,汉族,1978年5月5日出生,住夏津县香赵庄镇韩庄村86号。被执行人:仉连道,男,汉族,1970年7月6日出生,住夏津县香赵庄镇仉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其君与被执行人仉连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夏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开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