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亚力与玖玖叁玖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力,玖玖叁玖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038号原告:陈亚力,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玖玖叁玖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32号楼5层502室。法定代表人:刘波。原告陈亚力诉被告玖玖叁玖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陈亚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玖玖叁玖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亚力申请撤回对被告玖玖叁玖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力撤回对被告玖玖叁玖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陈亚力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戎群人民陪审员 陈敏人民陪审员 杜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扶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