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景海、邵恩晶与孟祥达、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海,邵恩晶,孟祥达,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167号原告刘景海,男,1965年6月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邵恩晶,女,1965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孟祥达,男,1990年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铁西区。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海、邵恩晶诉被告孟祥达、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庭外和解,故申请撤诉并解除查封被告孟祥达名下的吉CLP6**号轿车的车籍。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景海、邵恩晶撤回起诉。二、解除查封被告孟祥达名下的吉CLP6**号轿车的车籍。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原告刘景海、邵恩晶负担。审判员 刘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