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永丽与顼文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丽,顼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4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刘永丽,女,1990年10月28日生,汉族,怀仁县人,农民,住怀仁县怀义嘉园2号楼3单元602室。被执行人顼文龙,男,1985年10月6日生,汉族,怀仁县人,无业,住怀仁县怀义嘉园2号楼3单元202室。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晋0624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顼文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顼文龙在中国银行怀仁县支行145469491219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66元。审判员 贺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贯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