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7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丹霞与诸暨市暨阳街道丫路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丹霞,诸暨市暨阳街道丫路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7839号原告:钱丹霞,女,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现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晓鸣,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系钱丹霞丈夫。被告:诸暨市暨阳街道丫路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丫路头村。法定代表人:寿祖尧。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祝剑声,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丹霞与被告诸暨市暨阳街道丫路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钱丹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发放原告户口迁移经济补助10000元。事实和理由:根据诸暨市丫路头村村规民约第五条之户口管理条例第①条规定,未婚男青年第一次结婚的配偶,男女双方要求把户口落实在该户口居住地居委会的,由村委会协助该户把户口落实到居委会,户口迁移手续办好后,由村经济合作社一次性付给补助10000元,以后不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现户口迁移已办好,村委会无理克扣补助。本院经审查认为,能否享受被告村民(社员)待遇、享受户口迁移补助款属村民自治范围,原告钱丹霞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丹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郦武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方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