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吴少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少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刑初6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少洪,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江门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少洪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少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吴少洪从他人处租赁“粤三水货0626”船后,雇请杨某、胡某做船员。同月17日至21日,吴少洪、胡某、杨某驾驶“粤三水货0626”船在崖南、广海湾、上川岛等地,由吴少洪出资向渔船、货船、运沙船等船只非法收购“红油”1000多吨。同月22时许,被告人吴少洪等三人驾驶“粤三水货0626”船往东平方向行驶,准备销售牟利,途经下川岛尾至蟒州岛间水域被江门市公安局边防支队抓获,并查获“红油”108.67吨。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粤三水货0626”船装载的无合法单证“红油”108.67吨,偷逃税款人民币231921.46元。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有关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相关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少洪无视国家法律,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少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处罚金,可以判处缓刑。被告人吴少洪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提出其有二个孩子,愿意缴纳罚金,请求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吴少洪从他人处租赁“粤三水货0626”船后,雇请杨某、胡某做船员。同月17日至21日,吴少洪、胡某、杨某驾驶“粤三水货0626”船在崖南、广海湾、上川岛等地,由吴少洪出资向渔船、货船、运沙船等船只非法收购“红油”1000多吨。同月22时许,被告人吴少洪等三人驾驶“粤三水货0626”船往东平方向行驶,准备销售牟利,途经下川岛尾至蟒州岛间水域被江门市公安局边防支队抓获,并查获“红油”108.67吨。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粤三水货0626”船装载的无合法单证“红油”108.67吨,偷逃税款人民币231921.46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物证1、海航图,证实“粤三水货0626”船过油以及被查获的地点均在江门市辖区内。被告人吴少洪以及同案人胡某、杨某均对上述海图中的相关地点进行了签字确认。2、检查笔录,证实江门市公安边防支队于2016年7月22日在台山市下川岛茫洲附近海域对涉案的“粤三水货0626”船进行检查,发现船上装有红油一批。3、抽样取证笔录、清单,证实2016年7月23日江门市公安边防支队在吴少洪的见证下,将“粤三水货0626”船上的红油进行抽样取证。4、卸油记录、称重单,证实2016年7月26日江门市公安边防支队在吴少洪等人的见证下,将“粤三水货0626”船上的红油进行抽取,经过磅、称重,证实共抽取红色柴油108.67吨。5、扣押决定书,证实江门海关缉私局对本案涉案的油品进行了扣押。6、油品进仓单,证实2016年7月27日江门海关缉私局将上述涉案油品108.67吨全部移交给广东省力源石油芳村公司。7、通讯记录,证实吴少洪135××××8304的电话号码、杨某的135××××6362、胡某的136××××1130的电话号码在案发时段的通话情况。8、检验证书,2016年8月16日广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取自“粤三水货0626”船的红色柴油进行检验,证实该批柴油中含有红色颜料醌茜。9、计税证明书,江门海关关税处于2016年9月12日出具江关税计字(2016)23号偷逃税款海关证明书证实“粤三水货0626”涉嫌走私柴油,核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31921.46元。10、涉案船只照片,证实了涉案船只“粤三水货0626”被查扣时的相关情况,嫌疑人吴少洪以及证人胡某、杨某均对上述涉案船只的照片进行了签字确认。11、户籍资料,证实吴少洪的身份情况。12、受案、立案、移送案件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案件移交单、情况说明、涉案物品移交清单证实本案为江门市边防支队发现,然后将案件及涉案物品移交给海关缉私局的经过。13、船舶登记证书,证实“粤三水货0626”的船舶所有人为佛山市三水达通船务有限公司。14、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7月22日22时许,江门市公安局边防支队在下川岛至茫洲岛附近海域发现粤三水货0626船,该支队执勤人员上船检查,发现该船载有红色柴油一批,船上人员吴少洪、胡某、杨某三人均无法提供该批红色柴油的任何合法证明,经该支队执勤人员过磅、该船载有红色柴油108.67吨。该支队将该案移交江门海关缉私局处理。江门海关缉私局于2016年8月11日对“粤三水货0626”船涉嫌走私“红油”行政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涉案的三名船员有涉嫌走私“红油”的犯罪事实,符合刑事立案条件,2016年12月2日,江门海关缉私局对该案刑事立案侦查。刑事立案后,经动员涉案人家属,被告人吴少洪、胡某、杨某在2016年12月27日、2017年1月10日、2017年1月16日分别主动到江门海关缉私局投案接受问话。二、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因为“粤三水货0626”船于2016年7月22日走私“红油”被江门市公安局边防支队查获,其是该船的船员,所以来接受问话。2016年7月,“龙仔”介绍其去吴少洪船上做工的,工资是3000元每月。2016年7月17日中午12点左右在沙堆废弃的轮渡码头上“粤三水货0626”船,上船时,船上有吴少洪和杨某,吴少洪开船,其做饭,绑缆绳,看机舱有没有漏水,并告诉其出海主要是收废品,收些油和废铁。之后七和吴少洪上岸补给,杨某在看船,当晚在渔港过夜。18日早上7点起来,9点出发,由船长开船,在渔港附近转,从一艘货柜船、两艘运沙船、一艘大型工程船收了一些“红油”,数量大概32吨左右,由吴少洪去量数和结算。第一次收油的时候,其就看见是抽的红油。22日晚上21点左右,船行驶到下川与茫州之间,碰到一艘搁浅的运煤船,运煤船将他们船上的油过驳到船上,大约70吨。吴少洪驾驶船舶往东平渔港的方向驶去卸油,大约22时30分在下川岛茫洲岛附近海域被江门市公安边防支队抓获。然后我们被带回问话,吴少洪被带去卸油,经过过磅称重,听吴少洪讲一共是卸油一百零几吨,油是红油。上述油都没有单证。“粤三水货0626”船是经过改装的,其看见船上加装了两个油泵。辨认笔录,胡某辨认出了吴少洪和杨某。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因为“粤三水货0626”船于2016年7月17日至22日期间,非法收购“红油”被江门市公安局边防支队查获,其是该船的船员,所以来接受问话。被江门市公安边防支队带回问话后。前几天胡某找到其,让其过来主动投案,将事实交代清楚。所以今天其主动到江门海关缉私局接受调查。2016年7月15日,船长吴少洪找其,就说他刚租了条船,准备出去收油和废品,说其没事干就到船上去帮他管理机舱和他累的时候帮开开船,每个月4000元的工资,如果做得好赚到钱,还会给其一点提成。2016年7月17日上午8点左右,其和他一起上船后,吴少洪负责开船,当时吴少洪说要去崖南,另外一名船员胡某也上船。18日到22日,收了大概100多吨红油,在茫州岛附近水域被江门边防抓获。辨认笔录,杨某辨认出了吴少洪、胡某。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6年3月15日从林某手上花了12万元人民币购买了“粤三水货0626”船,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书。2016年3月15日,其将该船挂靠在通达公司。刚开始是想将船倒卖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2017年7月10日左右,吴少洪就电话给其商谈租船。2017年7月15日“大麻成”代表吴少洪和其签订了租船协议。租赁时间是2017年7月15日至2018年7月15日。租船的钱是“大麻成”交给其的,其只是和吴少洪通过电话,没有见过面,都是和“大麻成”联系的。后来有人告诉其的船涉嫌走私被扣押了,其就电话联系“大麻成”,打了他留给的两个电话号码,都打不通,联系不上他了。三、被告人吴少洪的供述,证实因其“粤三水货0626”船于2016年7月22日走私“红油”被江门市公安局边防支队查获。2016年7月23日,江门市公安局边防支队将船带回到新会区崖门水道抛锚,然后其三人被带回船艇大队问话,之后其和胡某被带去卸油装车,然后去崖门加油站过磅称重。2016年7月24日下午,杨某接到电话,他的岳母去世,他就离开了;2016年8月3日中午,因为家中有事情,其离开了“粤三水货0626”船,安排胡某在船上看船,之后他什么时候离开的不知道。2016年8月7日左右,其去广西玉林帮朋友开小型厢式货车,直到2016年12月26日回到家,才知道江门海关缉私局找其,这件事是其做的,其觉得是违法的,始终要面对,要负责的,所以其于2016年12月27日10时到江门海关缉私局接受调查。2016年7月15日,其通过一个朋友花名叫“大麻成”(也叫“龙哥”)从陈某手上租到“粤三水货0626”船,年租金15000元,押金20000元,其通过“大麻成”给陈某押金20000元,两个月的租金2500元。这条船的船牌号是“粤三水货0626”,这条船是一艘军绿色的钢质干货船,船籍港是佛山三水,船长33.6米,船宽6.4米,船的总吨位为138吨,船舶所有人为佛山市三水达通船务有限公司,实际船主为陈某。2016年7月16日,其请杨某帮忙干活,工资大概4000元,2016年7月17日,“龙哥”介绍胡某,其请胡某帮忙干活,工资大概3000元。2016年7月16日,杨某来到其家,胡光华是2016年7月17日在崖南沙堆上船的。船上共有3人,船长是其,轮机叫杨某,他帮其开下船,看下机房和绑下缆绳,胡某是打杂的,做饭和其他的杂事。2016年7月17日早上8点,其与杨某一起驾驶“粤三水货0626”船从磨刀门出发。之后从2016年7月17日16时起至22日20时左右,其三人驾驶“粤三水货0626”船途径沙堆、崖门渔港、南门桥、崖门大桥、广海湾、上川岛沙堤渔港、下川岛等地从货船、大型吸沙工程船、拖渔船、渔船等船收购“舱底油”、“红油”、“黑油”、“废油”“废铁”,其中“舱底油”、“红油”、“黑油”、“废油”一共收购了32吨左右,大概用了6.9万元。22日下午17时开船往东平渔港走,22时左右在下川岛尾至茫州岛中间位置附近海域碰到一艘搁浅的运煤船,运煤船上有个男子跟其交谈,说有“红油”70吨左右,其就同意了,然后过驳油。过驳完之后,其驾驶船往东平渔港方向行驶去卸油。大概22时30分在下川岛尾至茫州岛间靠近茫州岛附近海域被江门市公安局边防支队抓获。辨认笔录,吴少洪辨认出了胡某和杨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少洪无视国家法律,走私普通货物红油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少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决定从轻处罚,且其能主动预缴部分罚金,可判处缓刑,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江门海关查扣的0#柴油108.67吨属走私物品,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被告人吴少洪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4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江门海关查扣的0#柴油108.67吨属走私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审 判 长 张 锋代理审判员 黄凤珍代理审判员 龙仕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晓茵法律适用1、刑法第153条,(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10-50万元)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2014年6月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3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3、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