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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保华与吴恩海、孙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保全实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保华,吴恩海,孙秀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保670号申请人:李保华被申请人:吴恩海被申请人:孙秀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华诉被告吴恩海、孙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保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17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保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秀梅名下中国银行帐户存款17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7月26日至2018年7月25日,冻结期限内不得支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