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保华与吴恩海、孙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保全实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保华,吴恩海,孙秀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保670号申请人:李保华被申请人:吴恩海被申请人:孙秀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华诉被告吴恩海、孙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保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17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保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秀梅名下中国银行帐户存款17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7月26日至2018年7月25日,冻结期限内不得支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