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3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毛胜华与王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胜华,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64号申请执行人:毛胜华,居民。被执行人:王涛。本院在执行毛胜华与王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而拒不履行后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侦查,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南金俭审判员  易淑明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