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天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天鹏,王培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7执25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彬。被执行人王天鹏,男,1964年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培亮,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王天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46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4-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466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焕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宏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