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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1064号原告:高某某,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