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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376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37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先祥。委托代理人:黄德俊。被执行人:杨梅。本院在依据(2014)盱商初字第05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杨梅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盱商初字第0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月梅审 判 员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