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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建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琦

案由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81刑初137号被告人王瑞琦,男,199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2017年4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永济市看守所。辩护人赵宝胜,山西蒲坂律师事务所律师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瑞琦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东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瑞琦及其辩护人赵宝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6日,永济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李建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查,于同年12月22日对李建霞位于临猗县临晋镇的金和商贸有限公司予以查封,同时将查封决定书送达该公司看管人员王军刚(另案处理),并电话通知了被告人王瑞琦(李建霞之子)。2017年3月6日,被告人王瑞琦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伙同王军刚擅自将查封的金和商贸有限公司转让给临猗人吉安民,得赃款21.5万元。其中被告人王瑞琦得款5.06万元,王军刚得款16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非法处置的金和商贸有限公司继续查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瑞琦亲属代为向本院退交赃款5.06万元。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的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财产通知书;资产评估报告;证人吉安民、王林、郅文强等证言;转让协议及付款凭证;王军刚的供述材料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王瑞琦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王瑞琦及其辩护人对上述事实及证据均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转让金和商贸有限公司是由王军刚具体实施,被告人王瑞琦所起作用较小,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交赃款,无犯罪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瑞琦明知金和商贸有限公司被司法机关查封,而伙同他人擅自将查封的财产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瑞琦所起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变卖查封的财产虽然是由王军刚具体操作,但是,只有经被告人王瑞琦同意并签字,变卖行为才能完成,故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无大小之分,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瑞琦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代为退交了所得赃款,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瑞琦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晓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