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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7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吉木萨尔县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永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木萨尔县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永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1250号原告:吉木萨尔县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木萨尔县北庭综合园区汽配区9号楼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段德山,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建忠,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永波,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吉木萨尔县,身份证号码:。原告吉木萨尔县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永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吉木萨尔县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木萨尔县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木萨尔县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吉木萨尔县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国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