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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董军、唐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军,唐晓艳,刘作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2246号申请人:董军,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迁西县。被申请人:唐晓艳,女,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申请人:刘作福,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申请人董军与被申请人唐晓艳、刘作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董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唐晓艳、刘作福名下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董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晓艳、刘作福名下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汝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赛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