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22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文某某、云南茗星辉皇花卉种植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文某某,云南茗星辉皇花卉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821号原告徐某某,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宣恩县。委托代理人王林川,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游国良,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文某某,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被告云南茗星辉皇花卉种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64251255C。法定代表人丁辉,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花卉拍卖中心商包区B1-2-3-4-5号。委托代理人张琳,北京某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文某某、云南茗星辉皇花卉种植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79元,减半收取4539.5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智雄人民陪审员  李永涛人民陪审员  吴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靖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