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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8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唐金庆、韦庆思等与韦炳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庆,韦庆思,韦艳柳,韦春珠,韦庆专,韦炳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8民初446号原告:唐金庆,女,1954年10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原告:韦庆思,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系唐金庆长子。原告:韦艳柳,女,1981年6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系唐金庆长女。原告:韦春珠,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高州市,系唐金庆次女。原告:韦庆专(曾用名韦庆川),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系唐金庆次子。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勇,广西锐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炳善,男,1957年7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柳宁,女,1988年4月13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系韦炳善长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明,都安瑶族自治县拉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唐金庆、韦庆思、韦艳柳、韦春珠、韦庆专与被告韦炳善为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唐金庆、韦庆思、韦艳柳、韦春珠、韦庆专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金庆、韦庆思、韦艳柳、韦春珠、韦庆专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金庆、韦庆思、韦艳柳、韦春珠、韦庆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计970元,由原告唐金庆、韦庆思、韦艳柳、韦春珠、韦庆专负担。审 判 长 蓝 江人民陪审员 韦 剑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秋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