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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5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党金宁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怀西,李民民,李欢欢,李天龙,宋粉妮,杨秋印,张珍珍,荔永峰,荔海军,荔利军,党金宁,李正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5刑初69号公诉机关正宁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怀西,男,195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正宁县永正镇人,农民,住该镇佛堂村大沟组4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民民,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正宁县永正镇人,农民,住该镇路里村三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欢欢,女,199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正宁县永正镇人,农民,住该镇路里村三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天龙,男,199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正宁县永正镇人,农民,住该镇路里村三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粉妮,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正宁县永正镇人,农民,住该镇路里村三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秋印,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正宁县永正镇人,农民,住该镇南住村二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珍珍,女,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正宁县永正镇人,农民,住该镇南住村二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印(张珍珍丈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荔永峰,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正宁县永正镇人,农民,住该镇上官庄村一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荔海军,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正宁县永正镇人,农民,住该镇上官庄村一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荔利军,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正宁县永正镇人,农民,住该镇上官庄村一组。委托诉讼代理人荔海军(荔利军之弟)。被告人党金宁,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正宁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正宁县榆林子镇党家村*组。公民身份号码6228251986********。2006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正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日被监视居住在正宁县宏通宾馆,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水县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正飞,男,199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正宁县永正镇路里村*组人,江苏南通大学学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军,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正宁县永正镇人,农民。住该镇路里村二组。(李正飞之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负责人杜淑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宁支公司理赔经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苟丽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该公司职工。正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金宁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民民、宋粉妮、杨秋印、荔永峰、荔海军、被告人党金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正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下称:人保财险环县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下称:阳光财险庆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5日17时10分许,董巧玲驾驶甘M-061**二轮摩托车带宋粉妮沿正周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正周公路9Km+900m处,与杨秋印停放在路北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刮擦,二轮摩托车向左侧倒地,董巧玲、宋粉妮受伤,荔永峰、荔利军、杨秋印、张珍珍施救时,被党金宁驾驶的甘M-V45**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撞伤。随后荔海军又赶到事故现场施救荔利军和宋粉妮时,李正飞驾驶的甘M-F34**小型普通客车又将荔海军、荔利军、宋粉妮撞伤。董巧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1时30分死亡。经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党金宁驾驶甘M-V45**小轿车与董巧玲、宋粉妮、荔永峰、荔利军、张珍珍碰撞事故中,当事人党金宁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杨秋印负次要责任,当事人董巧玲、宋粉妮、荔永峰、荔利军、张珍珍无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党金宁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五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党金宁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以内判处。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供述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怀西、李民民、李欢欢、李天龙要求被告人党金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秋印按过错比例赔偿四原告人因董巧玲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590079.39元,其中医疗费909.89元、死亡赔偿金513860元、丧葬费29774.50元、停尸费46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7285元、摩托车毁损费3600元。并要求人保财险环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粉妮要求被告人党金宁、李民民、人保财险环县支公司、杨秋印、李正飞、阳光财险庆阳支公司赔偿其医疗费69906.59元、误工费4080元、护理费40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8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4800元、住宿费364元、其他花费655.22元、残疾赔偿金51386元、今后医疗费13970元,共计153821.8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秋印要求被告人党金宁、人保财险环县支公司赔偿其医疗费3377.05元、误工费900元、护理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5617.0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珍珍要求被告人党金宁、人保财险环县支公司赔偿其医疗费27940.11元,今后治疗费12000元、误工费1800元、护理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12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44440.1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荔永峰要求被告人党金宁、人保财险环县支公司、杨秋印连带赔偿其医疗费30495.15元、今后治疗费16000元、误工费3300元、护理费3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营养费44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54615.1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荔利军要求被告人党金宁、人保财险环县支公司、杨秋印、李正飞、阳光财险庆阳支公司赔偿其医疗费32617.12元、今后治疗费16000元、误工费3300元、护理费3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营养费44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56737.1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荔海军要求李正飞、阳光财险庆阳支公司赔偿其医疗费502.50元。被告人党金宁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为董巧玲的死亡也可能是其摩托车和杨秋印的摩托车碰撞后倒地所致。对民事赔偿部分,表示愿意赔偿,但目前无能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正飞辩称,其驾驶的甘M-F34**小型普通客车在阳光财险庆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应承担的部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保财险环县支公司辩称,其同意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险庆阳支公司辩称,驾驶人李正飞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故其只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内不承担责任。对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杨秋印的诉讼请求,杨秋印辩称,其也是帮忙救人的,也是受害者,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5日17时10分许,董巧玲驾驶甘M-061**二轮摩托车带宋粉妮沿正周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正周公路9Km+900m处,与杨秋印停放在路北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刮擦,二轮摩托车向左侧倒地,董巧玲、宋粉妮倒地,路过的荔永峰、荔利军前去救援,在荔永峰、荔利军与杨秋印、张珍珍施救董巧玲、宋粉妮时,党金宁驾驶的甘M-V45**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冲入事故现场,随后荔海军又赶到事故现场施救荔利军和宋粉妮时,李正飞驾驶的甘M-F34**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又碰撞了荔海军、荔利军、宋粉妮。董巧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1时30分死亡。宋粉妮、荔永峰、荔利军、荔海军、杨秋印、张珍珍不同程度受伤,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甘M-V45**小轿车属党金宁所有,党金宁的准驾车型为B2。党金宁为该车在人保财险环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8月7日0时起至2017年8月7日0时止。甘M-F34**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李正飞的父亲李小军,李正飞的准驾车型为C1。李小军为该车在阳光财险庆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间自2016年2月4日0时起至2017年2月3日24时止,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6月27日0时起至2017年6月26日24时止。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正公交认字(2017)第00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董巧玲在甘M-061**号轻便二轮摩托车与”力帆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刮擦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杨秋印负次要责任,当事人宋粉妮、张珍珍无责任。当事人党金宁在造成董巧玲死亡、宋粉妮、荔永峰、荔利军、杨秋印、张珍珍受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杨秋印负次要责任,当事人董巧玲、宋粉妮、荔永峰、荔利军、张珍珍无责任。当事人李正飞在造成宋粉妮、荔利军、荔海军受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宋粉妮、荔利军、荔海军无责任。党金宁不服,向庆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庆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庆公交复字(2017)第00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维持了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正公交认字(2017)第00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经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两次鉴定,董巧玲系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五羊牌”轻便摩托车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21Km/h-23.5Km/h,甘M-V45**小型轿车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74-81Km/h。经庆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正周公路永正乡上官庄村道口路面片状血迹擦拭物、正周公路永正乡上官庄村道口路面点状血迹擦拭物、正周公路永正乡上官庄村道口路面上猪蹄上血迹擦拭物、正周公路永正乡上官庄村道口路面上粉色口罩、正周公路永正乡上官庄村道口路面片状血迹擦拭物3、正周公路永正乡上官庄村道口路面片状血迹擦拭物4上均检出人血反应及同一女性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董巧玲,支持均为董巧玲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送检的正周公路永正乡上官庄村道口甘M-V45**黄色长安牌微型轿车前保险杠碎片上的血迹擦拭物1、正周公路永正乡上官庄村道口甘M-V45**黄色长安牌微型轿车前保险杠碎片上的血迹擦拭物2、正周公路永正乡上官庄村道口路面点状血迹擦拭物2、正周公路永正乡上官庄村道口路面片状血迹擦拭物1、正周公路永正乡上官庄村道口路面片状血迹擦拭物2、正周公路永正乡上官庄村道口路面片状血迹擦拭物3上均检出人血反应及同一男性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荔利军,支持均为荔利军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送检的正周公路永正乡上官庄村道口甘M-V45**黄色长安牌微型轿车前保险杠碎片上提取的毛发上检出一女性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宋粉妮,支持均为宋粉妮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送检的甘M-V45**黄色长安牌微型轿车车头提取的毛发上未检出人DNA分型。经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粉妮、荔永峰、张珍珍、荔利军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杨秋印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事故发生后,党金宁支付董巧玲的丧葬费30000元。李正飞支付宋粉妮医疗费6000元,支付荔海军医疗费1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交、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正宁县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正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受案登记表,证明2017年1月25日19时17分,正宁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现场群众电话报警后,指派交警大队到达现场,以道路交通事故受理。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车辆痕迹勘验记录,证明了肇事现场方位,肇事车辆”力帆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五羊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甘M-V45**小轿车受损情况。3、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勘查照片,证明被害人董巧玲的创伤部位。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党金宁的准驾车型为B2。5、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甘M-V45**黄色小轿车的所有人为党金宁,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6、保险单复印件一张,证明党金宁为甘M-V45**小轿车在人保财险环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8月7日0时起至2017年8月7日0时止。7、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李正飞的准驾车型为C1。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甘M-F34**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李小军,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9、保险单两张,证明李小军为甘M-F34**小型普通客车在阳光财险庆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10、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董巧玲的准驾车型为D。1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五羊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为李民民,检验有效期止2017的11月30日。1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杨秋印的准驾车型为D。13、被告人党金宁供述,2017年1月25日17时许,其驾驶其甘M-V45**小轿车沿正周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准备回家,车上乘坐其同学石艳艳,行至永正镇上官庄路口时,其开的是近光灯,看见距其七、八米远的路北边上头西北尾东南停着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距三轮摩托车以西两、三米远的路中间倒放着一辆二轮摩托车,其来不及避让,撞在了摩托车上,摩托车向路西滑了过去,其车停在路南边上。其刚停下一会,道路西边由西向东驶来一辆小型客车,撞在了躺在路北机动车道上的两个人身上,这时跑过来一个人将小型客车上的人往出拉,并拍打那辆车,那车停了下来,不知道为什么又往前行驶了一下,半站着拍打车的那人又撞了一下,之后,那客车驾驶员下车看了后又将车向后倒了下,其下车后再没有看见那辆车,这时交警就来了。14、证人石艳艳证言,2017年1月25日下午15时许,其乘坐党金宁驾驶的甘M-V45**小轿车去正宁县城置办年货,办完事后天已黑了,在回家途中,当车行驶至永正镇上官庄路口时,其看见前面路北边停着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里面拉着货,一辆二轮摩托车倒放在路中间位置,党金宁向南打了一下方向,其车撞在了倒放在路面上的二轮摩托车上,摩托车滑了出去,其头也撞在玻璃上,其觉着头有点晕,党金宁下车查看情况,这时其看见由西向东驶来一辆五菱宏光小客车,行驶在路北的机动车道上,两个人已经躺在了那辆车底下,一个人躺在车头底下,一个人躺在车的右前轮下,其听见有人喊,那车才停了下来,驾驶员下车后站在车前打电话。15、被害人宋粉妮陈述,2017年1月25日其去县城赶集,完了乘坐董巧玲的摩托车回家,由于天气很冷,董巧玲骑的很慢,其两手提着两个食品袋,将脸贴在董巧玲背部,19时许,摩托车行至永正镇上官庄路口路段,其突然听见”哐”的一声,紧接着摩托车就倒了,其在地上摸手机,准备打电话,当时董巧玲就爬在其跟前,其还喊了,但记不起当时喊了什么。一会,其表弟荔利军过来喊其”表姐”,紧接着就被什么碰了,其就不知道了。16、被害人杨秋印、张珍珍陈述,2017年1月25日,其夫妻二人到正宁县城卖花炮,完了后骑三轮摩托车沿正周公路准备返回永正镇南住村二组家中,行至永正镇上官庄村口时,有人打电话取花炮,便将摩托车停在路北边,两人站在路边等人取花炮,刚停下一会,两个女的骑的一辆摩托车由东向西驶来,刮擦在其三轮摩托车左后角上摔倒,其夫妻二人过去扶人,路南也过来父子两人帮忙,被一辆由东向西开过来的小车将其六个人撞了。17、被害人荔永峰陈述,2017年1月25日18时30分许,其和大儿子荔利军从预制厂出来准备回家,荔利军骑的电动车走了十几米后把电动车放到路口向北跑过去了,其也跟着跑过去,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把两个女的压着,其和荔利军抬摩托车的时候,由东向西驶来一辆车直接将其和荔利军撞飞,其被撞到路北边上,荔利军被撞到路中间,其看见小儿子荔海军抱着他哥,其就喊着让荔海军看他哥,紧接着就看见一辆车开过来又将荔利军、荔海军撞了。18、被害人荔利军陈述,2017年1月25日19时许,其和父亲荔永峰从预制厂出来准备回家,其骑的电动车行驶到荔龙刚商店门前时,听见大路对面有人哭,而且声音越来越大,其感觉那声音有些熟悉,就把电动车放下,跑过路对面去看,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和一辆三轮摩托车撞了,三轮摩托车跟前站着一男一女,路上躺着一个女的,腿被二轮摩托车的前轮压着,地上坐着一个女的,腿被二轮摩托车的后轮压着,其走到跟前把地上坐的那女的头扶起来,发现是其表姐宋粉妮,其就赶紧喊其父亲荔永峰,其父赶到后,其把宋粉妮扶起来还未站直时,就什么都不知道了,等其清醒时,已经在医院了。19、被害人荔海军陈述,2017年1月25日19时10分左右,其当时在预制厂,听见门口公路上有碰撞声音,其就跑出来看,听见其父亲荔永峰喊其哥荔利军,其就跑到跟前,看见荔利军躺在路中间,其将荔利军扶起,转过头看见其表姐宋粉妮躺在荔利军北侧,突然一辆昌河车由西向东开过来把荔利军、宋粉妮和他本人撞前去了。20、被告人李正飞供述,2017年1月25日19时15分许,其驾驶其父亲李小军所有的甘M-F34**普通客车从家里出发,准备去正宁县城参加同学聚会,当行至永正镇北环路东口时,其看见前方距其四、五百米远的地方有一辆车开着远光灯没有正常行驶,而是向左拐的绕行,其就减速慢行继续向前走,快要接近那辆车的时候,那辆车逆向驶来,当时那辆车的灯光照的其看不清前方,就在这时,其听见”嗵”的一声,当时感觉是其车和摩托车撞了,其就赶紧将车停下,过来一个戴眼镜的年轻人,拉其车门,其打开车门下车,发现其车前部正中间下面有一个摩托车安全头盔,那人说我的车将他撞了,让我把车往后倒一下,其就上车将车往后倒了两米,下车后发现其车左前45度的路上躺着一个女的在呻吟,拉其车门的那个人抱着一个男的,喊说”哥,你怎么样了?”其就问那人,”地上躺的人不是我碰的吧”,那人说,”地上躺的人不是我碰的,说我把他本人碰了,他只是手上的皮被擦了,再都好着里,那人让我赶紧打120,并让我把后面的车挡住”。这时其发现其车停在路中间把路挡住了,又上车倒了下,右转弯调了个头,将车停在路南,去路上引导过往车辆,直到交警到达。21、正宁县人民医院死亡证明书,证明董巧玲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25日21时30分死亡。22、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庆)公(正)鉴(尸检)字(2017)00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董巧玲符合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23、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庆)公(正)鉴(尸检)字(2017)02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补充)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董巧玲系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24、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甘明证(2017)痕迹鉴字第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五羊牌”轻便摩托车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21Km/h-23.5Km/h。25、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甘明证(2017)痕迹鉴字第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甘M-V45**小型轿车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74-81Km/h。26、庆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庆)公(庆)鉴(法物证)字(2017)59号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在送检的正周公路永正乡上官庄村道口路面片状血迹擦拭物、正周公路永正乡上官庄村道口路面点状血迹擦拭物、正周公路永正乡上官庄村道口路面上猪蹄上血迹擦拭物、正周公路永正乡上官庄村道口路面上粉色口罩、正周公路永正乡上官庄村道口路面片状血迹擦拭物3、正周公路永正乡上官庄村道口路面片状血迹擦拭物4上均检出人血反应及同一女性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董巧玲,支持均为董巧玲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送检的正周公路永正乡上官庄村道口甘M-V45**黄色长安牌微型轿车前保险杠碎片上的血迹擦拭物1、正周公路永正乡上官庄村道口甘M-V45**黄色长安牌微型轿车前保险杠碎片上的血迹擦拭物2、正周公路永正乡上官庄村道口路面点状血迹擦拭物2、正周公路永正乡上官庄村道口路面片状血迹擦拭物1、正周公路永正乡上官庄村道口路面片状血迹擦拭物2、正周公路永正乡上官庄村道口路面片状血迹擦拭物3上均检出人血反应及同一男性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荔利军,支持均为荔利军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送检的正周公路永正乡上官庄村道口甘M-V45**黄色长安牌微型轿车前保险杠碎片上提取的毛发上检出一女性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宋粉妮,支持均为宋粉妮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送检的甘M-V45**黄色长安牌微型轿车车头提取的毛发上未检出人DNA分型。27、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庆)公(正)鉴(伤检)字(2017)03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宋粉妮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28、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庆)公(正)鉴(伤检)字(2017)02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荔永峰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29、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庆)公(正)鉴(伤检)字(2017)03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张珍珍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30、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庆)公(正)鉴(伤检)字(2017)03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杨秋印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31、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庆)公(正)鉴(伤检)字(2017)02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荔利军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32、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正公交认字(2017)第00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当事人董巧玲在甘M-061**号轻便二轮摩托车与”力帆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刮擦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杨秋印负次要责任,当事人宋粉妮、张珍珍无责任。当事人党金宁在造成董巧玲死亡、宋粉妮、荔永峰、荔利军、杨秋印、张珍珍受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杨秋印负次要责任,当事人董巧玲、宋粉妮、荔永峰、荔利军、张珍珍无责任。当事人李正飞在造成宋粉妮、荔利军、荔海军受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宋粉妮、荔利军、荔海军无责任。33、庆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庆公交受字(2017)第00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证明党金宁不服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正公交认字(2017)第00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向庆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庆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已受理。34、庆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庆公交复字(2017)第00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证明庆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维持了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正公交认字(2017)第00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35、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单,证明党金宁、李正飞事发当天的血液酒精浓度为0.0mg/100mL。36、收条一张,证明事故发生后,党金宁支付董巧玲的丧葬费30000元。37、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党金宁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38、户籍证明,证明党金宁、杨秋印、李正飞、宋粉妮、张珍珍、荔海军、荔利军、荔永峰的自然信息。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甘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规定,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费用核算如下:1、因被害人董巧玲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怀西、李民民、李欢欢、李天龙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909.89元,死亡赔偿金513860元,丧葬费29774.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7285元,原告请求的停尸费应包括在丧葬费之内,不能重复计算;事故发生后,原告人也未申请保险公司给受损摩托车定损,现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核定摩托车为2000元。综上,四原告人经济损失总计为583829.39元。2、宋粉妮的各项费用:医疗费65223.59元,残疾赔偿金51386元、今后医疗费13970元;原告请求误工费4080元,予以认定,原告请求护理费4080元,原告住院31天,护理费为3565元;原告请求住院伙食补助费2580元,原告在正宁县人民医院住院2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00元,在西安红会医院住院1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总共为1350元;原告请求营养费2000元,因无医嘱,不予支持;原告请求交通费4800元,酌情核定为1300元;原告请求住宿费364元、其他花费655.22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综上,宋粉妮的各项费用总计为140874.59元。3、杨秋印的各项费用:医疗费3377.05元,原告请求误工费900元、护理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原告住院5天,误工费、护理费分别为5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00元;原告请求交通费200元,核定为50元。综上,杨秋印的各项费用总计为4777.05元。4、张珍珍的各项费用:医疗费19162.10元,原告请求误工费1800元、营养费120元予以认定;原告请求护理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原告住院11天,护理费为12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40元;原告请求今后治疗费12000元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请求交通费300元,核定为50元。综上张珍珍的各项费用总计为22837.10元。5、荔永峰的各项费用:医疗费30495.15元,原告请求误工费3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予以认定;原告请求护理费3300元,原告住院22天,护理费为2530元,原告请求今后治疗费16000元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营养费440元,无医嘱不予支持;原告请求交通费200元,核定为50元。综上荔永峰的各项费用总计为37255.15元。6、荔利军的各项费用:医疗费32617.12元,原告请求误工费3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予以认定;原告请求护理费3300元,原告住院22天,护理费为2530元;原告请求今后治疗费16000元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营养费440元,无医嘱不予支持;原告请求交通费200元,核定为50元。综上荔利军的各项费用总计为39377.12元。7、荔海军的费用总计为502.5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党金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驶入事故现场,致一人死亡,五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党金宁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民事赔偿部分,本案要解决的焦点问题是宋粉妮、荔利军的各项损失如何分担的问题。宋粉妮经历了三起交通事故的冲撞,庭审当中,宋粉妮承认在第一起交通事故后其并未受伤,应认定宋粉妮的损伤是第二、三起交通事故所致;荔利军的损伤也是第二、三起交通事故所致。由于第二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负主要责任,第三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负全部责任,故宋粉妮、荔利军所受损失的40%由第二起交通事故责任方承担,60%由第三起交通事故责任方承担。由于本案系连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六人受伤,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第二起交通事故致董巧玲死亡,宋粉妮、杨秋印、张珍珍、荔永峰、荔利军受伤,对于各受害人的损失应按比例由人保财险环县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宋粉妮、荔利军的损失按40%计算),不足部分由党金宁、杨秋印按过错比例分担,党金宁承担70%,杨秋印承担30%。对宋粉妮、荔利军下余60%的损失应由阳光财险庆阳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该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李正飞赔偿。李正飞肇事后,为了安全,只是将肇事车辆移动,并未驶离现场,阳光财险庆阳支公司辩解不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理由不能成立。董巧玲的摩托车损失费应由人保财险环县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荔海军的医疗费502.50元,李正飞已给予赔偿,本院予以确认。李正飞垫付给宋粉妮的医疗费6000元,由阳光财险庆阳支公司退付给李正飞。据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怀西、李民民、李欢欢、李天龙的经济损失583829.39元,由人保财险环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5556.97元,下余478272.42元,由党金宁赔偿334790.69元(已付30000元),杨秋印赔偿143481.73元。宋粉妮的各项费用140874.59元,由人保财险环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7481.73元,党金宁赔偿34207.67元,杨秋印赔偿14660.43元,阳光财险庆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43261.31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41263.45元。荔利军的各项费用39377.12元,由人保财险环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742.91元,党金宁赔偿9805.56元,杨秋印赔偿4202.38元,阳光财险庆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6465.29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7160.98元。荔永峰的各项费用37255.15元,由人保财险环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4147.58元,下余33107.57元,由党金宁赔偿23175.30元,杨秋印赔偿9932.27元。杨秋印的各项费用4777.05元,由人保财险环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67.19元,下余4209.86元,由党金宁赔偿2946.90元,杨秋印自负1262.96元。张珍珍的各项费用22837.10元,由人保财险环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503.62元,下余20333.48元,由党金宁赔偿14233.44元,杨秋印赔偿6100.04元,因张珍珍未起诉杨秋印,杨秋印应赔偿的6100.04元应由张珍珍自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党金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24天,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怀西、李民民、李欢欢、李天龙的经济损失583829.39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5556.97元,党金宁赔偿334790.69元(已付30000元),杨秋印赔偿143481.73元。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粉妮的各项费用140874.59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7481.73元,党金宁赔偿34207.67元,杨秋印赔偿14660.43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43261.31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41263.45元。因李正飞已付6000元,宋粉妮退付李正飞6000元。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荔利军的各项费用39377.12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742.91元,党金宁赔偿9805.56元,杨秋印赔偿4202.38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6465.29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7160.98元。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荔永峰的各项费用37255.15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4147.58元,党金宁赔偿23175.30元,杨秋印赔偿9932.27元。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秋印的各项费用4777.05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67.19元,党金宁赔偿2946.90元,杨秋印自负1262.96元。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珍珍的各项费用22837.1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503.62元,党金宁赔偿14233.44元,张珍珍自负6100.04元。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荔海军的医疗费502.50元由李正飞赔偿(李正飞已付)。九、宋粉妮预交的鉴定费3567元,由李正飞负担2140元,党金宁负担999元,杨秋印负担4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小军审 判 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李世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