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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3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玉申与刘明艳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申,刘明艳,张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247号原告李玉申,男,1974年6月3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菜园子镇。被告刘明艳,男,成年人,汉族,住德惠市松花江镇。被告张淑杰,女,197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松花江镇。原告诉称,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油糠欠款借款37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向原告提供的二被告住址邮寄法律文书未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返还原告,邮寄费返还原告84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