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临洮县检察院诉马牙古白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牙古白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4刑初259号公诉机关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牙古白,出生于甘肃省广河县。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洮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诉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牙古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亦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牙古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4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马牙古白驾驶甘Nx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兰渝线由北向南行驶以54-58km/h的速度超速行驶至69km+500m处时,与行人梁某相撞、致被害人梁某受伤,后梁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马牙古白负事故主要责任。侦查阶段,被告人马牙古白与被害人某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马牙古白对被害人家属作了相应的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马牙古白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牙古白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接处警登记表,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图,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证据,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谅解书,发还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牙古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雪天上道路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马牙古白以犯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牙古白系自首;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且对被害人家属作了相应的赔偿,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性。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民事赔偿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牙古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和玉人民陪审员 张鸿礼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桑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