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2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建林、桂林联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林,桂林联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2执313号申请执行人罗建林。被执行人桂林联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蕾。申请执行人罗建林依据(2016)102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执行桂林联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桂林联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6)102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好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管颖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