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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2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建林、桂林联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林,桂林联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2执313号申请执行人罗建林。被执行人桂林联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蕾。申请执行人罗建林依据(2016)102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执行桂林联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桂林联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6)102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好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管颖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