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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殷红芳与白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红芳,白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555号申请执行人:殷红芳,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白爱梅,女,汉族,1963年04月13日出生,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红芳与被执行人白爱梅民间借贷纠纷(2015)大民初字第02410号民事调解一案中,案件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6616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白爱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白爱梅名下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处分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光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