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65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桂英与张清、钟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英,张清,钟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65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桂英,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张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钟玲,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桂英与被执行人张清、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清、钟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张清、钟玲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桂英借款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75元,但被执行人张清、钟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清、钟玲价值18982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