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3民初1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12400杨秀彬与吴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彬,吴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2400号原告:杨秀彬,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健林,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原告杨秀彬与被告吴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杨秀彬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292元,减半收取646元,由原告杨秀彬负担。审判员  邓丽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成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