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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麻耀丹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耀丹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刑初335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麻耀丹,曾用名麻金鑫,女,1995年4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丽水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丽水市莲都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辩护人祁建飞,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7)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耀丹犯放火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时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麻耀丹及其辩护人祁建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5日凌晨0时18分许,被告人麻耀丹因与被害人蔡某之间的感情纠纷,在丽水市莲都区绿城秀丽春江某南明园地下车库用自带的酒精和打火机将蔡某的浙K×××××号速腾轿车引燃,导致浙K×××××号速腾轿车整车烧毁,停在边上的数辆轿车不同程度损坏,并导致地下车库及车库相关附属公共设施受到不同程度损坏。案发后,被告人麻耀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家属已赔偿各被害人的损失,并对地下车库受损的设施设备进行了修复(维修费用人民币9370元),取得了被害人蔡某和秀丽春江某南明园业主委员会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它书证予以证实。被告人麻耀丹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放火罪。被告人麻耀丹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麻耀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麻耀丹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麻耀丹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麻耀丹家属已赔偿各被害人的损失,并对地下车库受损的设施设备进行了修复,取得了被害人蔡某和秀丽春江某南明园业主委员会的谅解;3、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被告人麻耀丹主观恶性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麻耀丹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5日凌晨0时18分许,被告人麻耀丹因与被害人蔡某之间的感情纠纷,在丽水市莲都区绿城秀丽春江某南明园地下车库用自带的酒精和打火机将蔡某的浙K×××××号速腾轿车引燃,导致浙K×××××号速腾轿车整车烧毁(损失价值人民币84800元),停在边上的数辆轿车不同程度损坏(浙A×××××号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2800元;浙K×××××号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490元;浙K×××××号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490元;浙K×××××号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25461元),并导致地下车库及车库相关附属公共设施受到不同程度损坏(损失价值无法鉴定)。案发后,被告人麻耀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家属已赔偿各被害人的损失,并对地下车库受损的设施设备进行了修复(维修费用人民币9370元),取得了被害人蔡某和秀丽春江某南明园业主委员会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麻耀丹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麻耀丹的身份情况;2、被告人麻耀丹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与蔡某系男女朋友关系,蔡某有一个未领证的女朋友,但声称关系不好。2016年12月24日23时以后,其因感情纠纷无法联系到蔡某,欲以损坏蔡某的车辆的方式达到见面的目的,其将一瓶从办公室拿来的酒精倒在蔡某停放在秀丽春江某南明园地下车库浙K×××××号轿车的挡风玻璃上并用打火机引燃。车辆起火后其因害怕便将车辆起火的照片通过微信发给蔡某,并打电话让蔡某报119火警,随后离开现场。当时蔡某车辆边上应该有其他车辆,其进车库时看见过绿城秀丽春江某南明园门口有门卫和保安,其出车库后听见消防车的警笛声了就没有叫别人去救火,两天后其去消防队自首的事实;3、被害人钱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2月25日凌晨,其听见楼下有消防车的警报声,下楼查看之后发现自己停在秀丽春江某南明园地下车库的浙K×××××号大众朗逸轿车被烧,其将车辆开到修理厂去修,对方当事人支付了修理费,其对对方表示谅解的事实;4、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2月25日凌晨,其在丽水防洪堤收到麻耀丹发给其的微信信息,是一张其浙K×××××白色大众速腾轿车雨刮器处着火的照片,其马上赶往秀丽春江南明园地下车库,中间其与麻耀丹通过电话,其赶到车库看见车着火后,便拨打119报案,之后去接消防车辆,其在小区门口看到了麻耀丹,就叫她马上回家,说这里危险。其车辆烧毁严重,已报废处理,对于汽车被烧毁一事,其已出具谅解书的事实;5、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2月24日,其将浙K×××××号奔腾汽车停放在绿城南明园地下车库,到25日早上发现因邻近车子燃烧殃及被严重,事后对方当事人主动找其一次性赔偿人民币9万元的事实;6、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2月25日凌晨,其听见楼下警报响起来,后来知道其停在秀丽春江某南明园地下车库的浙A×××××号宝马车和其外甥女的浙K×××××号POLO轿车被边上起火的车殃及了,其车辆前大灯和前保险杠总成烧毁,火灾造成车辆损坏的修理费是8000元,其外甥女的车辆是事主开去修理的,修了1000多元,对方已经赔偿了其和其外甥女的修理费用,其和外甥女表示对对方谅解的事实;7、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其系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工作人员,2016年12月25日绿城秀丽春江某南明园因地下车库因A3-28号车位的汽车燃烧发生火灾,造成边上数量业主汽车毁坏,地下室内消防设施多处损坏,维修工程单位浙江建工出具了一份二期地下室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列出了需要维修的消防设施和其他维修项目,包括消防电、通风、油漆、电、水等项目,其中消防电类的损失只能提供全部维修的费用,具体还有哪些能继续使用或维修不清楚,其单位对于该工程采用整体更换的方式,对火灾具体造成的损失没有评估,通风项目设施也要整体更换的事实;8、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其系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经理,火灾发生后麻耀丹家属主动联系其公司,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并承诺对因火灾造成的损失自行负责修缮并承担费用,其公司经研究决定谅解麻耀丹的行为,并提供南明园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谅解书的事实;9、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绿城二期南明园地下车库浙K×××××速腾轿车发生火灾的原因是麻耀丹放的火,当天凌晨,其老公蔡某上楼跟其说他跟麻耀丹闹分手,麻耀丹情急之下就把蔡某的车点燃了,其从蔡某的手机里看到过麻耀丹发给他的汽车起火初期的照片,汽车雨刮器位置有两个火点,蔡某从防洪堤回来时,看到过麻耀丹从地下车库跑出来的事实;10、证人庄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丽水市恒昌汽车有限公司服务总监,经查看,浙K×××××大众速腾轿车受损面积达90%以上,不建议维修的事实;11、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宝丰汽车修理厂工作人员,王某的浙A×××××号宝马轿车是其拉回修理厂修理的,当时看到有两只前大灯、前保险杠和总成烧毁,被烧毁的部件修理费用大概8000元左右,包括车辆其他需要更换的部件一共花了修理费2万元左右的事实;12、证人项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5日在绿城秀丽春江某南明园地下车库因火灾受损的红色大众POLO牌轿车和银灰色大众朗逸轿车都是右后尾灯和后保险杠高温变形,其厂对两车进行维修,共收了980元修理费的事实;13、证人叶某的证言,证明浙K×××××奔腾轿车已烧毁严重,车主杨某就将车辆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其修理厂,对车辆的修理费用大概需要25000元左右的事实;14、莲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莲价认(2017)5号、4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本案被损毁的浙K×××××号大众速腾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84800元,浙A×××××号宝马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2800元,浙K×××××朗逸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622元,浙K×××××大众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574元,浙K×××××号红旗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25461元,并告知各方当事人的事实;15、消防机关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丽水市公安消防支队莲都区大队于2016年12月25日14时许对丽水市莲都区绿城秀丽春江某地下车库火灾现场勘验、检查相关情况;浙K×××××号速腾轿车完全烧毁,边上的浙K×××××、浙K×××××、浙A×××××、浙K×××××号轿车不同程度烧毁;速腾轿车上方烟熏痕迹明显,有喷淋动作的事实;16、侦查机关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29日9时15分对丽水市莲都区绿城秀丽春江某南明园地下车库火灾现场勘验、检查相关情况,此时该现场为变动现场,在烧毁车子的南段上方有一东西朝向的排烟管有明显烟熏痕迹,有一排气口损坏,该车上方某、南、西侧的车位上方都有喷淋,梁面与房顶面可见有明显的烟熏痕迹的事实;17、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麻耀丹的手机中提取案发前后其与被害人蔡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的事实;18、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证明2016年12月24日22时16分许,浙K×××××号车辆停入车位后驾驶员离开;12月25日凌晨0时2分58秒,被告人麻耀丹出现在监控下正在打电话;0时12分14秒至18分许,麻耀丹在案发现场浙K×××××号车辆附近来回走动、打电话;0时24分30秒监控探头被烟尘覆盖的事实;19、微信聊天记录光盘一张,证明案发前后被告人麻耀丹与蔡某的聊天记录,麻耀丹案发因与蔡某的感情问题情绪激动且不稳定,2016年12月25日0时18分,麻耀丹将浙K×××××号轿车的照片发送给蔡某,汽车雨刮器处可见两个火点的事实;20、视频制作说明,证明侦查机关将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制作成光盘文件的事实;21、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侦查机关从麻耀丹处扣押的手机中提取麻耀丹与蔡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的事实;22、接警出动报告表、火灾事故调查登记表、火灾事故认定书,证明丽水市公安消防支队莲都大队于2016年12月25日0时22分接警称绿城二期地下室轿车发生火灾,共出动6辆消防车,34名消防官兵前往扑救,火灾造成一辆汽车被烧毁,四辆汽车不同程度损毁,丽水市公安消防支队莲都区大队认定本案起火时间系12月25日凌晨0时18分许,起火点为浙K×××××速腾轿车车头副驾驶前挡风玻璃处,起火原因为人火纵火引发火灾的事实;23、案件移送通知书,证明丽水市公安消防支队莲都区大队于2017年1月4日将2016年12月25日0时18分丽水市绿城秀丽春江某南明园地下车库浙K×××××号速腾轿车火灾相关调查档案移送至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的事实;24、接受证据清单、车辆维修票据,证明浙KA129**号轿车、折K7553K号轿车、浙K×××××号轿车以及浙K×××××号轿车因本案损毁修理的具体清单及费用的事实;25、二期地下室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证明绿城小区物业出具地下室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包括了消防电、通风、油漆、电、水等项目,其中多个项目零件为整套更换,共计价人民币765353元的事实;26、价格认证不予受理通知书、情况说明,证明因价格认定标的情况不明,价格鉴定中心对侦查机关申请对地下车库受损实际价值的鉴定不予受理。侦查人员邀请莲都区价格认证中心的工作人员一起到案发现场查看,发现损坏部分通过勘查不能明确,侦查机关称因客观原因无法准确提供绿城二期地下停车场受损部位修复、清洗工程的实际面积,故实际受损价值无法鉴定的事实;27、绿城二期地下停车库局部清洁修复工程结算单、发票、验收纪要,证明被告人麻耀丹的家属已自行对绿城地下停车库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为人民币9370元,绿城物业秀丽春江某物业服务中心邀请南明园业主委员会、项目公司、绿城服务金华公司以及肇事方施工代表对现场设施设备的恢复情况进行了验收,经查验,因火灾受损的公共设施设备的修复工作已经完成的事实;28、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多份证明,证明被害人蔡某以及秀丽春江某南明园业主委员会对被告人麻耀丹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害人钱某、杨某、王某、周某表示因浙K×××××烧毁造成其车辆损失已赔偿完毕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麻耀丹在公共场所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麻耀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已赔偿各被害人的损失,并对地下车库受损的设施设备进行了修复,取得了被害人和秀丽春江某南明园业主委员会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麻耀丹及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麻耀丹减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麻耀丹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麻耀丹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21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奇新人民陪审员  雷丽慧人民陪审员  叶慧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小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