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16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商丘市品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品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磊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658号之一原告:商丘市品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北海东路路北奥林匹克花园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596281543K。法定代理人:侯军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亚,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雷,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团结,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黄磊,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商丘市品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尚餐饮公司”)与被告黄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品尚餐饮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调取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品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计346元,由原告商丘市品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耿伟亚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振江 来自